算好明白账,才能不打仗——解读法律框架下婚姻财产分割的爱恨纠葛

2024-11-29 08:49:5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王晓菲

责任编辑:田艳敏

  女明星对自身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额毫不知情、男歌手将全部身家托付于配偶全权管理、母亲赠予女儿的购房款竟被女婿擅自挪用投资血本无归……近期,聚焦婚姻情感困境的《再见爱人》节目多次登上热搜榜,其中婚姻财产保护话题更是引发了讨论。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中重视个人利益的自我守护,绝非对爱情的亵渎,相反,是为婚姻的长久稳定筑牢根基。本报邀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丁振华律师,深度剖析那些婚姻财产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期帮助夫妻双方有效规避潜在的财产风险及纠纷。

  婚前说好的赠

  张某与李某婚前签署财产协议,约定李某两套婚前房产归张某所有。婚后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求依协议获得李某该房产。李某同意离婚,但指出协议写明“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自动失效”,认为其婚前财产应归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状况使婚前协议失效,张某不能据此要求李某婚前财产归其所有。且即便协议有效,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赠与财产物权未发生变动,李某要求婚前财产归己,从法律层面应视为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

  如今,人们法律意识提升,不少情侣选择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丁振华表示,婚前财产协议并非万能,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协议所附条件是夫妻感情不破裂,感情破裂则协议失效。所以拟定协议时,内容要明确清晰无歧义,为确保合法性与有效性,最好找专业律师指导。

  婚前财产指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方获取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以结婚登记日为界定时间。登记前各自财产归相应一方,登记后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除特殊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母亲指定赠与女儿财产并公证,该财产为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分割;若未指定,尤其是现金婚后有进出时,归属难定,若女婿用此钱投资且女方知情,亏损产生债务还有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总之,婚前财产相关事宜需谨慎处理,签订协议更要周全考量。

  出轨转走的账

  何先生与冯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先生与李女士产生婚外情。两年多时间里,何先生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累计37万余元,而李女士通过微信向何先生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先生支付消费款5万余元。冯女士以何先生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所获赠与财产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李女士转款37万余元,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未得到冯女士追认,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李女士向何先生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判决李女士返还冯先生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最高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丁振华表示,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能够切实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以及婚内子女的合法权益。就本案中何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钱财往来情况来看,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情关系,侵犯了冯女士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此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继承得来的房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22年再婚,婚后二人争吵不断,在起草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分割时产生了分歧。原来,办理结婚登记前,张先生因父母离世通过继承获得了一套房产,不过不动产权证直至2023年才得以办理。王女士认为,根据产权证上的时间,该房产是她与张先生婚后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房产。那么,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丁振华表示,具体到本案情况,关键在于继承发生时继承人的婚姻状态。在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没有表明财产为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处于未婚状态,那么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已婚,则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主张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并非从办理继承手续时起算。李先生的父母生前无遗嘱,且均在李先生结婚前去世,李先生通过法定继承取得这套房屋。由于当时还是未婚状态,所以这套房屋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赵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父母资助的款

  乔先生与陈女士2014年11月结婚,2021年11月离婚。2016年9月,陈父、陈母向陈女士银行账户汇款156万元,汇款用途栏明确填为借款,陈女士当日将包含该汇款的款项支付房款。2021年5月,陈父、陈母起诉要求乔先生、陈女士偿还156万元,乔先生则主张该款项为赠予。

  经法院审理,涉案款用于支付房款,陈父转账备注及陈女士收款明细皆显示为借款,可推断出陈父、陈母与陈女士对该款为借款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乔先生称该款项系赠予的说法,与转账凭证内容相互矛盾,也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判决乔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偿还156万元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

  对年轻人而言,结婚买房是人生大事,但在适婚年纪凭自身财力购置房产并非易事,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屡见不鲜。但婚姻发生变故,房产中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易引发争议。

  丁振华表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该出资的性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系婚后受赠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若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出资后,不管是因亲子关系恶化还是子女夫妻关系破裂,都可能出现索要出资返还的情形。就本案而言,父母汇款注明用途为借款,便难以认定该款项属于赠与性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当时或之后达成借贷合意;主张赠与关系的一方,同样要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时或之后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若父母一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借贷合意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该出资将被视作赠与。

  偷偷藏起的钱

  赵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李女士意外得知赵先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其母亲钱女士的名义订购了一套价值130万元的房屋,而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认为赵先生蓄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调查发现,赵先生实际控股的公司向某案外人进行了转账,案外人将该款支付给置业公司账户。同日,钱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赵先生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属正常业务往来。最终,赵先生同意向李女士支付购房款的一半。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隐匿转移财产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比如,将夫妻共同存款悄悄转移到亲属名下账户;把家中珍贵的首饰、有价值的收藏品偷偷藏于朋友家中或者另外租赁的储藏室里;如果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还可能通过做假账、低价转让股权等方式隐瞒公司真实的收益状况或者股权价值,致使配偶在财产分割时遭受损失。

  夫妻间对彼此的财务支出、公司经营状况等缺乏了解,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往往容易陷入被动。在此情形下,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诸如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避免在婚姻财产分割的博弈中处于劣势。

  单方欠下的债

  在黄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向黄先生转账70万元,黄先生出具《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时间。之后,王先生起诉要求黄先生与钱女士共同还款。黄先生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当时临近离婚,未告知钱女士。钱女士表示已与黄先生离婚,且对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钱女士既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予以追认。这笔债务的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先生未能证明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因此钱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债务是常见且争议颇多的问题,“一方举债,双方被告”的现象也很常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丁振华指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销,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采购、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金额与用途应兼具“日常性”与“合理性”。夫妻双方应以诚信的态度处置共同财产,防范“被负债”风险,如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上签字、防止与债权人账户发生关联等。若出现一方恶意举债,被负债一方可从债务的用途、产生必要性、债权人是否为特殊主体等方面抗辩。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王晓菲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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